(2017)冀0822财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翠凤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翠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财保38号申请人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社会统一信用代码×××。住所地兴隆县兴隆镇西大街***号。法定代表人于学民,职务理事长,身份证号:×××,电话:562****。被申请人张翠凤,住河北省兴隆县。申请人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张翠凤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张翠凤在银行的存款60,0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翠凤在银行的存款60,0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宝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小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