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民初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兰州金川科李远电池有限公司诉金川集团粉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金川科力远电池有限公司,金川集团粉体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1079号原告:兰州金川科力远电池有限公司,住所地:榆中县和平镇。法定代表人钟发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尚雄,该公司员工。被告:金川集团粉体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北京路10号。法定代表人:卓文。原告兰州金川科力远电池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川集团粉体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金川科力远电池有限公司撤诉。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兰州金川科力远电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玉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秀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