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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初19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陶思宇与童全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思宇,童全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1938号原告:陶思宇,女,汉族,1984年4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童全芝,女,汉族,1963年4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律师,有特别授权。原告陶思宇与被告童全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陶思宇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思宇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童全芝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陶思宇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思宇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陶思宇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鑫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姚虹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