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唐德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德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2刑初10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德远,男,1979年2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明光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2001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11年5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明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17年1月2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某1刑诉[2017]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德远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力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德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5年底至2016年底,被告人唐德远在明某2市城区内采取踹门入户的方式多次盗窃他人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共计2975元。2017年1月22日,民警在本市明西街道办事处王巷村上塘组4号将被告人唐德远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德远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德远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6日至2016年12月5日期间,被告人唐德远在本市城区内多次入户盗窃他人手机。经明某2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共计297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5年11月26日上午,被告人唐德远来到本市健康巷222号本市居民杨某居住的出租屋,踹门进入屋内,将杨某的两部手机(其中一部为白色“OPPO”手机)盗走。经明某2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OPPO”手机价值1715元。二、2016年8月25日,被告人唐德远来到本市桃园巷139号,进入房内将本市居民王某1放在床上的一部手机盗走。三、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唐德远来到本市四眼井巷19号本市居民桑某居住的出租屋,进入屋内将桑某放在桌上的一部“乐视”手机盗走。经明某2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乐视”手机价值1176元。四、2016年12月5日上午,被告人唐德远来到本市四道巷6-12号,欲翻窗进入居民刘某家中实施盗窃,因窗户狭窄未果。后唐德远来到二楼,踹门进入居民张某家中,将一部按键手机盗走;接着又踹门进入居民王某2家中,将两部手机(一部为“优思”手机,另外一部为损坏手机)盗走。随后,唐德远来到三楼,踹门进入居民王某3家中,但未窃得财物。经明某2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优思”手机价值84元。另查明:2017年1月22日,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唐德远处扣押了一部白色“OPPO”手机及340元现金。后公安机关将白色“OPPO”手机及340元现金发还给了部分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唐德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滁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意见、明某2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明光市公安局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抓获经过、案发经过、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被害人杨某、王某1、桑某、张某、王某2、王某3、刘某的陈述;被告人唐德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德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作案四起(其中两起为采取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盗窃财物价值29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唐德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唐德远具有盗窃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唐德远部分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唐德远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德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唐德远的刑期自2017年1月22日至2017年10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唐德远下余的犯罪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军人民陪审员 钱善志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余 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