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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4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夏秀梅与被告王四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秀梅,王四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民初228号原告:夏秀梅,女,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告:王四二,女,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原告夏秀梅与被告王四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夏秀梅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秀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夏秀梅负担。审 判 长  冷绪昌人民陪审员  成崇喜人民陪审员  徐丽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