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4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原告夏秀梅与被告王四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秀梅,王四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通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24民初228号原告:夏秀梅,女,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被告:王四二,女,1973年7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山县人。原告夏秀梅与被告王四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夏秀梅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权,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秀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夏秀梅负担。审 判 长 冷绪昌人民陪审员 成崇喜人民陪审员 徐丽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