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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02民初1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马立本与朱世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中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立本,朱世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中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02民初1750号原告:马立本。委托代理人:李世雄,荆州市沙市区复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世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中山支公司。负责人:唐俊。委托代理人:杨方,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立本诉被告朱世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中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荆州市中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韩静于2017年4月18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立本的委托代理人李世雄,被告朱世宜,被告人保荆州市中山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本立诉称:2015年11月30日15时10分许,被告朱世宜驾驶鄂D8UX**轻型自卸货车沿岑河镇新河二队村级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砖瓦厂门前路段时,与对向行驶至由原告马本立驾驶的的三轮载货摩托车(后载朱某某、刘某某),造成原告马本立、朱某某、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交通管理局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朱世宜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马本立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朱某某、刘某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马本立被送往人民医院住院抢救治疗,其伤情经医生诊断为:1.左侧胫腓骨粉碎性开放性骨折伴左踝不全离断、左小腿多处皮肤挫裂伤;2.左侧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3.右侧胫腓骨近端骨折伴右膝皮肤挫裂、脱套伤;4、右侧膝关节内侧副韧带损伤,交叉韧带损伤;5、急性颅脑损伤:脑震荡,头皮血肿;6、左侧第3、4肋骨骨折;7、上唇挫裂伤:多发牙冠断裂、松动。2015年11月30日至2016年1月11日在人民医院住院42天,花去医疗费193829.13元(被告垫付160729元)。由于原告的伤情非常严重,医院建议转上级医院继续治疗。2016年1月11日至2016年2月22日转至同济医院附属协和医院进行继续治疗42天,花去医疗费114781.31元(被告垫付10700元)。2016年2月23日至2016年5月3日又再次转回人民医院70天,花去医疗费7723.26元(被告垫付5000元)。另外,原告在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购买白蛋白药品及支付医疗费用4540.40元。2016年7月29日,经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认为:1.原告马本立的左下肢多发性损伤致左下肢功能大部分丧失评定为伤残Ⅶ级(七级);2.原告马本立右胫骨平台多发性骨折致膝关节功能障碍致右下肢功能部分丧失评为伤残Ⅸ级(九级);3.原告马本立的损伤二期行踝关节融合及侧副韧带重建术及胫骨二次手术及双下肢多处钢板内固定取出、缺失牙齿义齿安装。建议给予后续治疗费150000元;4、原告马本立的全身多发性损伤建议自受伤之日起给予误工时间为365日,护理时间为365日,营养时间为365日。综上所述,由于被告朱世宜的违法肇事行为,给原告马本立造成了严重人身损害和精神痛苦,同时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经查,被告朱世宜为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中山支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上列被告理应承担原告的赔偿责任。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上列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期治疗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财产损失费共计599237.03元;由上列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朱世宜辩称:本次交通事故属实。我为原告垫付了损失167429元。被告人保荆州市中山支公司辩称:本次交通事故属实。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付。保险公司垫付损失10000元,应当予以扣减。原告的部分诉请过高。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30日15时10分许,朱世宜驾驶鄂D8UX**轻型自卸货车沿岑河镇新河二队村级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砖瓦厂门前路段时,与对向行驶至此由马本立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后载朱某某、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马本立、朱某某、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后被送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2天,后转至同济医学院住院治疗42天,又转至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0天,出院记录上载有“加强营养”字样。本次交通事故经交通管理局下达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世宜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马本立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朱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2016年7月29日,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马本立的左下肢多发性损伤致左下肢功能大部分丧失评定为伤残七级;被鉴定人马本立右胫骨平台多发性骨折致膝关节功能障碍致右下肢功能部分丧失评为伤残九级;被鉴定人马本立的损伤二期行踝关节融合及侧副韧带重建术及胫骨二次手术及双下肢多处钢板内固定取出、缺失牙齿义齿安装,建议给予后续治疗费150000元;被鉴定人马本立的全身多发性损伤建议自受伤之日起给予误工时间为365日,护理时间为365日,营养时间为365日。事故车辆鄂D8U2**轻型自卸货车为被告朱世宜所有,其为该车在被告人保荆州市中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后,被告朱世宜为原告垫付损失167429元,被告人保荆州市中山支公司为原告垫付损失10000元。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本案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根据荆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三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世宜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马本立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朱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刘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朱世宜、马本立依法应当在过错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本院认定被告朱世宜承担本次事故70%的民事责任,被告马本立承担本次事故30%民事责任,朱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因事故车辆在人保荆州市中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责任内对原告承担替代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照2016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本院确认原告的各项损失如下:医疗费316333.7元(193829.13元+114781.31元+7723.26元),后续治疗费150000元,营养费10950元(30元/天×365天),住院伙食补助费7700元【50元/天×(42+42+70)天】,误工费31138元(31138元/年÷365天×365天),护理费31138元(31138元/年÷365天×365天),伤残赔偿金232638.6元(27051元年×20年×43%),鉴定费1900元。原告诉请的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过高,本院酌定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原告诉请的财产损失费没有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为787798元。鉴于本次事故造成了刘某某、朱某某、马本立三人受伤,而朱某某、刘某某也已分别另案起诉,故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金额需按比例分配给三名伤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被告人保荆州市中山支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马本立损失58372元{(787798元-1900元)÷【19758元+(812230元-2250元)+(787798元-1900元)】×120000元},被告人保荆州市中山支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马本立损失243176元【(787798元-58372元)÷(19758元+812230元+787798元-120000元)×500000元】,保险不足赔偿的部分,由被告朱世宜赔偿原告马本立损失340375元【(787798元-58372元-243176元)×7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中山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马本立各项损失共计291548元(已扣除垫付的10000元);二、被告朱世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赔偿原告马本立损失172946元(已扣除垫付的167429元);三、驳回原告马本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8元,减半收取824元,由原告马本立承担247元,由被告朱世宜承担57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款汇至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26040104000503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韩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舒学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