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7执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罗秀夏与祁县古县镇张名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秀夏,祁县张名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27执88号之一申请人罗秀夏。被执行人祁县张名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锡恩,该村村委主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7民初131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依照判决确定的义务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祁县古县镇张名村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7402.4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永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健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