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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城执字第008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戚龙江与王进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龙江,王进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8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戚龙江。被执行人王进前。关于申请执行人戚龙江与被执行人王进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襄城民二初字第012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戚龙江申请冻结王进前在本院(2015)鄂襄城执字第00110号案中执行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王进前在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的执行款78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茂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