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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7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锐与王云娟、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锐,王云娟,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7民初1669号原告:陈锐,男,198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诸城市。被告:王云娟,女,196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经济开发区长江路28号华新国际大厦。负责人:胡国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园,该公司职工。原告陈锐与被告王云娟、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海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锐,被告王云娟,被告华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0756元(其中车辆损失19956元、评估费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17日20时50分许,陈锐驾驶皖B×××××号小型轿车(使用皖B×××××号临时号牌),沿省道34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对行左转弯掉头的王云娟驾驶的鲁Q×××××号微型轿车发生碰撞,致原告车辆损坏。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陈锐与王云娟共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鲁Q×××××号车在华海保险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各一份,其中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50万元,不计免赔。王云娟辩称,事故发生属实,责任划分无异议,该车投保交强险��商业险50万元各一份,不计免赔,同意依法赔偿。被告华海保险辩称,肇事车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各一份,其中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但事故发生后未向我公司报案,事故经过及性质、损失确定无法核实,如事故发生属实,同意在保险限额内依法赔偿。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原告所诉的交通事故的事实;2、交警认定陈锐与王云娟共同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3、鲁Q×××××号车在华海保险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各一份,其中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50万元,不计免赔;4、山东天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车辆损失评估结论书,认定皖B×××××号小型轿车损失总价值为19956元。本院认为,陈锐主张的车辆损失,有相应的车损评估报告,对其主张的车辆损失予以支持;关于评估费,有相应的单据证实,本院予以确���。原告陈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共计20756元,其中:车辆损失19956元、评估费800元。综上所述,被告华海保险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陈锐的车辆损失;交强外的损失由被告华海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范围内按照保险合同承担50%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陈锐车辆损失2000元;二、原告陈锐交强险外的车辆损失17956元由被告华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按照保险合同赔偿8978元;三、原告陈锐交强险外的损失评估费800元由被告王云娟赔偿400元;四、驳回原告陈锐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第一至三项判决内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元减半收取120元由被告王云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世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葛寒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