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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2民初1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翼城县戎华工贸有限公司与新绛县晋渊选煤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翼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翼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翼城县戎华工贸有限公司,新绛县晋渊选煤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翼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2民初198号之一原告:翼城县戎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翼城县南唐乡符册村。法定代表人:祁廷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山西见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绛县晋渊选煤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绛县三泉镇乐利庄。法定代表人:崔铁栓,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翼城县戎华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绛县晋渊选煤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翼城县戎华工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翼城县戎华工贸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翼城县戎华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40元,减半收取1920元,由原告翼城县戎华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温海霞人民陪审员  常淑芳人民陪审员  娄军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健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