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李玉学、孙书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学,孙书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275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学,男,1964年4月25日生,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孙书海,男,1968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学与被执行人孙书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6)鲁0281民初2688号民事判决书]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胶州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1民初268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约定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忠杰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立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