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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22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黔南州美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莫齐开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黔南州美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莫齐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2民初637号原告:黔南州美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都匀市广惠办事处二楼235号。组织机构代码09935262-X。法定代表人:莫齐开,系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陆宇佳(系原告公司工作人员),男,布依族,1999年1月21日生,住都匀市。被告:莫齐开,男,布依族,1980年6月4日生,布依族,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贵州省荔波县。委托代理人:陈建军,系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黔南州美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莫齐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黔南州美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黔南州美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诉讼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黔南州美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黔南州美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