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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党旭信用卡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党旭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684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被执行人:党旭,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党旭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02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党旭向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支付信用卡透支款本息15386.53元及逾期产生的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与党旭信用卡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党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依法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康建平审 判 员  朱 评代理审判员  杨冰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道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