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民终1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柴继清、柴继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柴继清,柴继通,柴海森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19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柴继清,男,1959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门头沟区。委托代理人:侯占林,河北至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柴继通,男,195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柴海森,男,1988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间市。上诉人柴继清因与被上诉人柴继通、柴海森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4民初2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4民初28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间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柴继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 珍审判员 张 梅审判员 高宝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雅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