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执3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郑夜鹰、八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夜鹰,八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0执3255号申请执行人郑夜鹰,男,196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执行人八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桥北路57号。法定代表人:郑芝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夜鹰与被执行人八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执行截止2017年5月11日,被执行人八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郑夜鹰借款本金60000元、利息906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调查,被执行人八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目前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110执32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云法人民陪审员 唐少鹏人民陪审员 洪立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陆熙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