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1执9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歙县蓝光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歙县伏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歙县蓝光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歙县伏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1执9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歙县蓝光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北关村人民路182号,组织机构代码55920853-1。法定代表人:杨祁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筑,安徽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歙县伏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徽城镇徽州花苑2幢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021000002192。法定代表人:余建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歙县蓝光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与歙县伏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歙县伏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歙县蓝光金属材料销售有限公司已确认,同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歙县伏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 生审判员 洪 声 润审判员 叶 剑 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发剑(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