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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1财保4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4-17

案件名称

刘宪臻与窦士海等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宪臻,窦士海,青州市和泰物资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1财保471-2号申请人刘宪臻,女,1975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窦士海,男,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青州市和泰物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申请人刘宪臻因与被申请人窦士海、青州市和泰物资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依法扣押被申请人窦士海驾驶的鲁****99号重型货车一辆。现申请人同意被申请人交纳保证金8000元后将对该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为查封。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交纳保证金8000元,请求将该车的财产保全措施予以变更。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被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对鲁****99号重型货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孝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