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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7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郝杰与闫玉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杰,闫玉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7民初47号原告:郝杰。被告:闫玉栋,成年。原告郝杰与被告闫玉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郝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闫玉栋偿还借款45000元及逾期利息12910.8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闫玉栋以家中有事为由,分别于2014年3月4日借2000元,2014年9月17日借10000元,2014年11月20日借33000元,共计45000元,并约定一月内还清,之后,被告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还款承诺书,约定于2015年5月14日的下星期全部解决,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闫玉栋未予归还,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闫玉栋的身份信息和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身份信息和送达地址,应当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48元,退还原告郝杰。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梅峰代理审判员  祁 瑜人民陪审员  张朝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亢建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