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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7民初18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洛阳市烽火广告有限公司与中电华软照明科技洛阳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烽火广告有限公司,中电华软照明科技洛阳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7民初187-3号原告洛阳市烽火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427号通元国际花园1号楼裙楼3层。组织机构代码72411038-7。法定代表人董景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光,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参加调解、和解,代签代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姜梦超,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参加调解、和解、代签代收法律文书等。被告中电华软照明科技洛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宜阳县产业集聚区电子电器产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9625944-2。法定代表人孙宗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振洋,河南申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等。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烽火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中电华软照明科技洛阳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市烽火广告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烽火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烽火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6元,由原告洛阳市烽火广告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戚志明审 判 员  卫 溪人民陪审员  郭翁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梅红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