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民终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吕杏容、刘桃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杏容,刘桃荣,曾沛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民终1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杏容,女,195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法定代理人:向桂全,男,195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是吕杏容的丈夫。委托代理人:陈福,广东正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桃荣,男,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沛鹏,男,198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上诉人吕杏容因与被上诉人刘桃荣、曾沛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802民初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杏容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吕杏容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吕杏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852元,减半收取为6426元,由上诉人吕杏容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卢永坚审判员 罗文雄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健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