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韩旭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韩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185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刚。被执行人韩旭。四川永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韩旭追偿权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8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7年4月1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94844元、执行费为132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韩旭的银行存款9616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