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5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玉莲与义乌市比达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莲,义乌市比达袜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5295号原告:李玉莲,女,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虞景勇、曹伦齐,义乌市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义乌市比达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苏溪镇义北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黄有珍,执行董事。原告李玉莲诉被告义乌市比达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玉莲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元,由原告李玉莲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郭翔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爱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