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杰与苗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苗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425号原告:刘杰,男,1987年1月29日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告:苗晓军,男,1979年8月13日生,汉族,市民,住偃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杰诉被告苗晓军民间借贷一案中,因原告刘杰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毛莹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雪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