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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81民初1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刘杰与苗晓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苗晓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1425号原告:刘杰,男,1987年1月29日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告:苗晓军,男,1979年8月13日生,汉族,市民,住偃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杰诉被告苗晓军民间借贷一案中,因原告刘杰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毛莹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雪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