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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22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金华与宁夏辰鹏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宁夏辰鹏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2303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1956年4月12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高中文化,贺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退休职工,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宁夏辰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镇。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宁夏辰鹏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进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佳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