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22民初2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赵金华与宁夏辰鹏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宁夏辰鹏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22民初2303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1956年4月12日出生,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人,高中文化,贺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退休职工,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宁夏辰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红果子镇。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宁夏辰鹏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进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佳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