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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5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漳浦县龙成尊庭小区业主委员会诉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漳浦县龙成尊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53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漳浦县龙成尊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绥安镇麦市街龙成尊庭小区15号楼707单元。负责人:林惠勇,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811号。法定代表人:范秉勋,董事长。上诉人漳浦县龙成尊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280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漳浦县龙成尊庭小区业主委员会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并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是否应当审理本案,二审法院已作出明确裁定;“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的司法理念,法官应当心存善念。上诉人漳浦县龙成尊庭小区业主委员会向一审法院起诉称,龙成尊庭小区共安装了23部“上海三菱”电梯,该批电梯自投入使用之日就频繁发生突然停止运行、困人、夹人、下坠等严重安全事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请求:1.要求被上诉人对福建省漳浦县龙成尊庭小区内23部上海三菱电梯的安全负责;2.判令被上诉人对福建省漳浦县龙成尊庭小区内23部上海三菱电梯安全性能负责;3.判令被上诉人对福建省漳浦县龙成尊庭小区内23部上海三菱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进行指导,并按照安全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4.判令被上诉人对福建省漳浦县龙成尊庭小区内23部上海三菱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告知,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5.判令被上诉人提供福建省漳浦县龙成尊庭小区内23部上海三菱电梯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铭牌及说明;6.判令被上诉人对福建省漳浦县龙成尊庭小区内23部上海三菱电梯安装停电应急装置、关门感应装置、五方通话设置等必要的安装设施;7.判令被上诉人对福建省漳浦县龙成尊庭小区内23部上海三菱电梯进行召回;8.判令被上诉人提供出售、安装在福建省漳浦县龙成尊庭小区内23部电梯的产品买卖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及收取货款的银行流水单。原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提供13部涉案电梯的销售合同,上诉人撤回其第八项诉请。原审针对上诉人第一项至第六项诉讼请求,即要求被上诉人对涉案电梯的安全及安全性能负责,以及要求被上诉人对涉案电梯进行维修、改造等,与第七项诉讼请求,即要求被上诉人召回涉案电梯之间,前者基于合同责任项下之继续履行,且与侵权责任交叉,而后者则基于合同关系之解除终止之情况,另结合第一至第六项诉讼请求本身不明确,不具有客观权益具体内容之客观情况,经法院向上诉人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的释明后,上诉人仍未对其诉讼请求进行明确,也未对合同之履行与否加以明确,仍坚持其全部诉讼请求,并要求法院选择处理。此外,上诉人表示其曾去过被上诉人位于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的地址,被上诉人工作人员告诉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查不到销售涉案电梯的记录,故上诉人无法确定涉案电梯是否系被上诉人生产。原审审理期间,法院于2016年12月22日至上海市闵行区XX路XX号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调查。被上诉人工作人员郭某确认代理人王某、陆某系受被上诉人委托。其委托材料上的公章是被上诉人的,且被上诉人只有一枚公章。原审另查明,上诉人代理人于2015年以自己的名义在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案被上诉人对龙成尊庭小区XX号楼第XX号电梯(即本案涉案电梯之一)安全及安全性能负责、在电梯显著位置设置产品铭牌及安全警示标志、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等。该案已经一审、二审审理终结,并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民事裁定书、漳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原审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即原告必须明确其起诉所要解决的问题,并向法院提出保护自己民事权益的具体内容。本案中,上诉人提出要求被上诉人对涉案电梯的安全及安全性能负责的诉讼请求,该两项诉请是电梯生产者的法定义务,具有概括性与灵活性,且其本质属性系侵权责任之安全保障范畴,上诉人并未说明被上诉人负责的具体措施或方法,亦未实际提出需要解决的问题,该两项诉讼请求不明确。此外,上诉人提出要求被上诉人对涉案电梯进行维修、安装相关设施等的诉讼请求,其本质是要求被上诉人基于合同责任继续履行合同,另其要求被上诉人召回涉案电梯,其则属合同解除之主张范畴,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相互矛盾。经法庭释明后,上诉人未明确其诉讼请求,也未明确对于涉案合同之具体处理要求与权益保护内容,故上诉人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此外,本案审理中,上诉人表示不确定涉案电梯是否由被上诉人生产,结合上述上诉人诉讼请求存有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交叉混同之情况,其诉讼所指向对象亦存在不确定性。即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故裁定驳回起诉。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存有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交叉混同的情况,且诉讼所指向对象亦存在不确定性。虽经法院要求上诉人明确诉讼请求的释明,但上诉人仍未对其诉讼请求进行明确,仍坚持其全部诉讼请求,并要求法院选择处理。故在此情形下,原审以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而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李 弘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安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