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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孙丹江与孙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丹江,孙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714号原告:孙丹江,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温岭市,现居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被告:孙金,男,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孙丹江与被告孙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2017年5月11日,原告孙丹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孙丹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孙丹江负担。审 判 员  叶宝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管绍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