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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21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龙兴彪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兴彪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521刑初125号公诉机关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兴彪,绰号“阿彪”,男,1992年1月14日出生,苗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湖南省古丈县人,家住湖南省古丈县。2016年12月24日因本案被依法刑事拘留,2017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德清县看守所。辩护人胡闻龙,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7]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兴彪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兴彪及其辩护人胡闻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底某日凌晨,被告人龙兴彪结伙刘某、若木、陈某2、丁云亮(另案处理)等人持械在德清县舞阳街道舞阳街红庭大酒店与图布新(另案处理)斗殴,若木、陈某2持刀砍伤图布新的本田艾某绅商务车。经德清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受损车辆部件修理价格为人民币217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龙兴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图布新、若木、黄某1、陈某2、张某、赵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龙兴彪的供述与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农行交易明细清单、取款凭条、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兴彪结伙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龙兴彪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要求对被告人龙兴彪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兴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12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沈隆吉人民陪审员  沈小青人民陪审员  吴 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芳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