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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张成刚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刚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5刑初335号公诉机关温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成刚,男,198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温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7年5月4日被逮捕。温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检公诉刑诉(2017)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成刚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侯瑞敏、代理检察员赵正乐,被告人张成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8日,被告人张成刚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温县获轵线25公里处范庄路口时,与申某驾驶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成刚受伤,两车损坏。经检验,张成刚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成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且有证人申某的证言、血样提取及查获现场照片、酒精检测报告、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成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肇事后身体受伤,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成刚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4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罚金已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桂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康 西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