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8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北京永顺众诚水泥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许士杰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永顺众诚水泥制品销售有限公司,许士杰,商维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8439号原告:北京永顺众诚水泥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XXXX层。法定代表人:张忠宝,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树晨,北京莫庆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士杰,男,196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宝,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商维良,男,196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宝,北京市致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永顺众诚水泥制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诚水泥公司)与被告许士杰、被告商维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众诚水泥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众诚水泥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永顺众诚水泥制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永顺众诚水泥制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