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003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郭家锐、钟小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家锐,钟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003执175号申请执行人郭家锐,男,1959年5月18日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被执行人钟小平,男,1973年1月7日生,汉族,务工,住荆州市荆州区。申请执行人郭家锐与被执行人钟小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鄂1003民初9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4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小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35817.49元【其中本金31659.52元、逾期利息1577.17元,诉讼费2150元,执行费430.80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