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1执恢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启明与邓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启明,邓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1执恢26号申请执行人:张启明,男,195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被执行人:邓光明,男,196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张启明与邓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邓光明与吴晓琼登记共有坐落于荣县×镇×路×号房屋(产权证号×,建筑面积×平方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邓光明与吴晓琼共有的坐落于荣县×镇×路×号房屋(产权证号×,建筑面积×平方米),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学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宗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