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2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2314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可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可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2314号原告: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奔牛广场东海国际水晶珠宝城4110-4112。法定代表人:魏琳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波,公司职员。被告:张可明,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原告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可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连云港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肖汉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