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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21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里光与梁荣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里光,梁荣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782号原告:刘里光,男,汉族,1990年5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梁荣熙,男,汉族,1997年11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里光诉被告梁荣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协商解决本案纠纷,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里光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汝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利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