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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刑初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马虎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11刑初262号公诉机关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虎,男,1987年9月24日出生,户籍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2014年和2015年先后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和1年;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7年2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包检刑诉[2016]2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虎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结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虎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8日15时许,在本市包河区马鞍山路“合家福购物广场”公交站牌,被告人马虎乘被害人刘某上车间隙,将刘上衣口袋的金色“vivo”X7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890元,后被其以1100元价格销赃。2017年2月19日,马虎在瑶海区某宾馆被抓获。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虎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虎犯罪事实成立。另查明:被告人马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民警追回赃物,返还被害人。另赔偿被害人损失6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又查明:2014年和2015年先后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和1年;2016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6年12月3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马虎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马虎多次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刘荣荣的陈述,证人阮怀政、马贵的证言,价格鉴定意见,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虎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虎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虎积极配合公安民警追回赃物,返还被害人。另赔偿被害人损失6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马虎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马虎另有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的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0日起至2017年8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凤娇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