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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民终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上诉人范淑芹与被上诉人亢国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淑芹,亢国恩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民终7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淑芹,女,1938年10月30日生,汉族,务农,住昌图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亢国恩,男,1941年2月20日生,汉族,务农,住昌图县。上诉人范淑芹因与被上诉人亢国恩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昌图县人民法院(2017)辽1224民初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范淑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范淑芹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范淑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景芳审 判 员  裴好生代理审判员  高 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蒋 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