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许池平与梁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池平,梁心,吴仕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279号之1原告:许池平,男,汉族,1963年4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梁心,男,汉族,1980年7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第三人:吴仕仁,男,汉族,1979年10月15日出生,住海南省万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池平诉被告梁心、第三人吴仕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池平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池平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许池平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池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59元,减半收取为2079.5元,由原告许池平负担。审 判 长 蔡小丹人民陪审员 朱 统人民陪审员 刘秋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文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