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02民初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亳州市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小侠、罗士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亳州市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小侠,罗士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02民初1872号原告:亳州市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西侧645号。法定代表人:戴桂银。被告:张小侠,女,198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罗士春,男,194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亳州市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小侠、罗士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亳州市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亳��市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亳州市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亳州市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从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