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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6民初24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241-1号原告宋某,女,1987年1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娘屋住陕西省铜川市。被告张某,男,1986年3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原告宋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2017年5月11日,原告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晓峰代理审判员  高 娜人民陪审员  孙占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龚 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