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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8民初28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常书芬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书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2815号原告:常书芬,女,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高彦超,河南启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2层及东配楼1、2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常书芬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书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常书芬承担。审判员  高剑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吉海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