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民终1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李心志、王占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心志,王占永,朱新忠,胡威,永城市桦丰面粉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民终16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心志,男,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占永,男,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永城市。委托代理人王占敏,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审被告朱新忠,男,1967年7月4日出生,汉族,市民,高中文化,住永城市。原审被告胡威,男,汉族,1967年3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永城市。原审被告永城市桦丰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工业路永黄路口。法定代表人李新志,总经理。上诉人李心志与被上诉人王占永及原审被告朱新忠、胡威和永城市桦丰面粉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7)豫1481民初353号民事判决,李心志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心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心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上诉人李心志自行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判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心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代恭伟审 判 员 曹燚森代理审判员 刘瑞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侯 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