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刑更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韩建强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建强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284号罪犯韩建强,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七月二日作出(2012)张刑初字第17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建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公诉机关提出抗诉。本院于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九日作出(2012)淄刑一终字第71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2019年12月2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11月29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4年8月15日和2015年12月9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5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韩建强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建强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六次。上述事实,有罪犯韩建强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韩建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鉴于其系累犯,且多次被判刑,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建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