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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侯顺、侯云、段旭、孙相犯盗窃罪、非法制造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顺,侯云,段旭,孙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821刑初6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顺,男,生于1995年6月26日,汉族,四川省旺苍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被告人侯云,男,生于1998年6月28日,汉族,四川省旺苍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0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段旭,男,生于1998年4月24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8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孙相,男,生于1996年2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四川省旺苍县人,2016年10月19日被旺苍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以旺检公刑诉(2016)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顺犯盗窃罪、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侯云犯盗窃罪,被告人段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孙相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占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顺、侯云、段旭、孙相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7月15日凌晨,被告人侯顺采用剪线搭线打火方式,将被害人贺某某放在普济镇代池坝煤矿2号28栋楼下的纵情牌ZQ150-4D型蓝色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广元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民币3750元。2、2016年7月26日凌晨,被告人侯顺采用上述方式,将被害人董某停放在东河镇虎尾街附近的黑色宗申牌二轮摩托车盗走。同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侯顺通过被告人侯云和赵某的介绍,将该摩托车卖给崔某某,获款人民币1000元。3、2016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侯顺、侯云来到东河镇环城东路附近。由被告人侯云望风,被告人侯顺采用上述方法,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玉凤巷自家楼下的迅龙牌XL150-3B型黑白色二轮摩托车盗走。随后,二被告人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东河镇虎尾街龟博士洗车巷道内的楼下的新世纪XSJ150-A型白色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广元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盗迅龙牌XL150-3B型黑白色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2420元,被盗新世纪XSJ150-A型白色二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600元。4、2016���10月2日凌晨,被告人侯顺、侯云来到东河镇朱家巷。由被告人侯云望风,被告人侯顺采用上述方法,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朱家巷居民楼下的新世纪XSJ150-A型黑色二轮摩托车盗走。之后,被告人侯顺、侯云将该摩托车卖给被告人段旭,获款人民币1100元。经广元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650元。5、2016年10月8日凌晨,被告人侯顺采用上述方法,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东河镇环城路四季阳光城小区停车场内的迅龙牌XL150-3B型黑色二轮摩托车盗走。经广元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500元。6、2016年3月份,被告人侯顺、孙相共谋,利用射钉枪改装枪支二支,其中仅一支可以正常使用。经广元市公安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改装枪支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纵情牌ZQ150-4D型蓝色二轮摩托车一辆、黑色宗申牌二轮摩托车一辆、迅龙牌XL150-3B型黑白色二轮摩托车一辆、新世纪XSJ150-A型白色二轮摩托车一辆、新世纪XSJ150-A型黑色二轮摩托车一辆、迅龙牌XL150-3B型黑色二轮摩托车一辆,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侯顺、侯云、段旭、孙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侯顺、侯云、段旭、孙相的基本情况和户籍证明;旺苍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和情况说明、旺苍县公安局东河派出所出具提取侯顺枪支送检情况说明;车辆一致性证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款收据、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入户机动车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害人的领条;证人赵某、张某、詹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贺某、董某、李某某、王某、陈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刑侦照片、现场勘验记录、枪支检验意见书和评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顺、侯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侯顺参与盗窃6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192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侯云参与盗窃3次,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670元,数额较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侯顺、孙相共同改装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枪支,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段旭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经庭审确认成立。被告人侯顺犯盗窃罪、非法制造枪支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侯顺、侯云、段旭、孙相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顺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顺、侯云所盗财物及被告人段旭所购赃物已被公安机关全部追回,减少了被害人的损失,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侯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0月10日起至2020年4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侯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孙相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段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自判决生��之日起30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周建波代理审判员  何立群人民陪审员  青 琼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