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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山东道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道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133-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高密市恒丰农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道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高密市恒丰农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道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作出(2017)鲁0785民初133-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道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菏泽丹阳支行的银行存款12万元。申请人高密市恒丰农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以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道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勤昱审判员  付平平审判员  范靖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