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02刑初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金方福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顺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方福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402刑初314号公诉机关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方福,男,1967年3月16日出生于贵州省贵阳市,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2016年9月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2016年9月6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顺市第二看守所。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以西区检公诉刑诉〔2017〕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方福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金方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光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方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5日,被告人金方福与张某(已判刑)、李某、刘某经共谋诈骗,并进行分工后,同日14时许,张某、李某窜至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升家具店”,以谎称购买办公家具为由,骗取家具店老板吴某1的信任。次日9时许,张某、李某以谈生意为名将被害人吴某1骗至安顺市西秀区宾悦酒店8515房间内,李某谎称需要购卖一批药,要求吴某1与金方福一起去安顺市人民医院帮自己买药。被告人金方福带被害人吴某1到安顺市人民医院向假冒医生的刘某买药,被告人金方福以购进药吃差价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1先行垫付10万元现金。被害人吴某1从银行取款人民处10万元现金交给金方福购药,被告人金方福骗得钱后借机逃离现场,再以张某、李某、刘某会合后驾车逃离,并将10万元赃款进行分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证人吴某2的证言、被害人吴某1的陈述,被告人金方福的供述及同案张某的供述,被告人金方福、同案张某、被害人吴某1的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方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方福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犯罪后到公安机关投案,有自首情节并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金方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19年9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清。)。二、责令被告人金方福退赔被害人吴永久人民币10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贾 虹 勃人民陪审员 赵 奇 斌人民陪审员 段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正康(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