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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3民初2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昆明荣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支国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荣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国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3民初2309号原告:昆明荣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法定代表人:杨荣芳。委托代理人:谭海锐、陈杰,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支国伟,男,1968年出生,住昆明市盘龙区。原告昆明荣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支国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昆明荣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3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6.5元由原告昆明荣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维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龙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