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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1民初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董秀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秀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1民初788号原告:董秀稳,女,195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南宫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禄,男,住河北省南宫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南宫市青年大街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1807270650K。原告董秀稳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宫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董秀稳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董秀稳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董秀稳负担。审判员  侯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彭英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