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8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路明奎与程广轮、卞勇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明奎,程广轮,卞勇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8民初1102号原告:路明奎,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范县。委托代理人:盛福忠,河南忠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广轮,男,成年,汉族,住濮阳县。被告:卞勇光(卞永光),男,196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范县。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程广轮的送达地址,不能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本案法律文书无法向被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包括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不能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路明奎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世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 王 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