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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申请人张笑颜、董积川等信用卡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张笑颜,董积川,张心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财保9号申请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南京市中山路179号易发信息大厦1-4层。负责人郭峰,行长。委托代理人黄少国,广东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晓林,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笑颜,女,1975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被申请人董积川,男,1974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被申请人张心花,女,1973年2月1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申请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申请人张笑颜、董积川和张心花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笑颜、董积川和张心花的银行存款210576.5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冻结、查封期间禁止买卖、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吕太如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兰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