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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2民特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伊犁汇合典当有限公司与廖航、廖才友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伊犁汇合典当有限公司,廖航,廖才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特24号原告:伊犁汇合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李永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宏,新疆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航,住伊宁市。被告:廖才友,住伊宁市。原告伊犁汇合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廖航、廖才友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伊犁汇合典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荆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千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