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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元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32执46号马吉康,男,汉族,1982年6月23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赞皇县阳泽乡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汉族,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大街122号振头大厦9层法定代表人:贾迎进马吉康申请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吉康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元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尹 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何晓佳 搜索“”